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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鉴定伤害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自2014年起施行。 5.2面部、耳廓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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