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无论有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只要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即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但数个
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侵权人之间就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即无意思联络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侵权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所谓的直接结合是指,数个侵权行为紧密结合,且每个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间接结合是指,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且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因此,
交通肇事共同侵权二者需要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