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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

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收到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而依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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