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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

超员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明确将校车超载列入“危险驾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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