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就是关于军人应讼
离婚程序,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与现役军人协议
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地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 3、
结婚证; 4、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
离婚的证明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
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
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与现役军人
诉讼离婚的程序:
军人离婚有一票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
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程序方面对军人的离婚,
婚姻法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离婚的程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