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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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