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
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
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
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
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