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老公在2018年6月12日发烧,由于单位有人休年假,人员较少,他带病坚持上班一天,6月13号在上班途中感觉病重情加重,便赶去医院看病,在13号1点30分身亡,单位给报工伤两个人证未提12号生病上班的事,工伤申请认定不成功,现在单位以给报工伤为由,对我们没有任何补偿,他们的理由是虽然我老公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了,但是并没有和单位签合同,而是和劳动代理所签的合同,他们没有责任给我们赔偿,请问他们这样做违法吗?我们该如何讨回公道?
你好,法定年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