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
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
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正式职工在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
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其他解释:在计划经济时代,指有招工表(转正定级表等)的原国有或集体
企业职工。原国有或集体企业不包括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