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货运单是航空
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
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航空货运单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我国境内,而在境外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我国境内,货运单上应载明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并明确载明有关声明。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用航空货运单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两种书面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三)包机
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