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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2、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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