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因未获得相应购车指标而无法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只能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进而出现“车户分离”现象,即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借名买车者成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而出借者成为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基础。借名买车情况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不在登记所有人控制之下,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也不为登记所有人享有,所以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原则上仍为车辆实际使用者。登记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可参考适用关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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