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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房屋用途合同效力

嫌疑人在取得借款后,并没有将款项用于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而是改变了用途。这种改变用途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改变用途”不当然构成欺诈。最高法院2001年8号《纪要》中在“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贷款纠纷的界限”一节中十分明确地讲到: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告诉我们,改变了贷款用途,是不能以此认定为是欺诈的。这个“纪要”所反映出的立法初衷应该同样适用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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