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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缓请求书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进行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 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以上就是关于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的写法说明,望采纳。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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