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合伙企业的
法人可以是
合伙人。我国《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
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
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条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