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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在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之后,其他任何单位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只能是刑事法庭。可是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一般案件就不会到刑事审判的这一地步了,不批捕自然是符合不批捕的法定条件。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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