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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土地没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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