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是这样的:“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即定错
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量刑适当的。”也就是说改判的情况有两种,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2,经过审理后,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