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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的赔偿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等,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这样的人身损害的情形。


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除了本案患者的人身损害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外,下列情形也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1、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2、双前臂缺失;


23、双下肢瘫;


2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5、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7、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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