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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张女士;被告某口腔医院


于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07年11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口腔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女士诉称:原告因两颗大牙时常疼痛,怀疑是虫牙,2006年8月27日由母亲陪同到被告处医治。无医师资格的医生诊断为“虫蛀牙”,并称原告的牙均为“四环素牙”,需要美化和保护。因四颗门牙比较重要,决定先进行美化保护。原告母亲回家拿钱之机,原告的右下及左下中切牙、侧切牙被医生磨成米粒状。


被告医生错误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00元、换牙费用192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2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6027元。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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