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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连带责任失效的

担保法连带责任失效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0 10:22:32 已帮助16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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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法人连带责任包括哪些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说,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之类的执行机关)的大多数合法经营都会被视做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从事企业法人在登记时核准的相关经营,合法经营,并在企业破产、解散或撤销时,及时登记公告,法人代表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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