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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五: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执政。


六:名为买卖,实为承揽法院。依据事实确定管辖七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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