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结婚专题 > 产假待遇

产假待遇

你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女职工只要是属于在特殊保护时期的无论是否结婚都应当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劳动部的规定,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此在休产假期间当然应当保持原福利待遇不变。



北京律师:徐阳     直线电话:15801353601
最新修订:2024-02-2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