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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法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上法定撤销适用所有的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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