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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2 11:06:06 已帮助27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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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举权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自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紧密联系的一种政治权利。通常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可以享有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量的公职是通过选举程序来产生的,因此,能否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在法律上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是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担任公职的权利它可以依据多种形式来实现,通过选举程序来担任公职只是担任公职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可以通过被任命权、参加考试权等一系列法定条件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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