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发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有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出资证明、银行流水等。
(二)当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法人债务提供个人担保时,债权人要保留好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
(三)若怀疑存在财产混同或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可通过调查法人和相关人员的财务账目、交易记录等获取证据。
(四)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等待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