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举证期限有规定,所以延长的一般也是按照这个来。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之后,由承办法官或者仲裁员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若主审法官同意延期举证,会指令书记员重新签发举证书。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而导致无法在开庭前提供有效证据给法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把延期举证申请书提交给法官,否则因逾期举证导致了不利的诉讼后果,要由当事人自己为之承担。
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如果是确实有举证困难等其它正当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虽然对于延长多久没有具体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举证期的时间进行约定的,也就是说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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