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已成为我国比较成熟的鉴定之一,而且这个鉴定一般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从而让法院来进行按排,所以,作为申请人一定就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有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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