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实践中,对此条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带出国外营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我国是文物大国,当然这些文物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同时在经济价值上面也是很高的。有些人想要牟取暴利,就会选择将国内的文物走私到国外,进而贩卖给外国人,这样做显然会造成我国珍贵文物的大量流失,因此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中对于走私文物的行为,一旦认定构成犯罪,就必然要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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