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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应回避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室应当予以记录。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不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处室负责人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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