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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其中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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