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
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