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加重情节标准一般包含以下情形:其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及以上前往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取
回扣、介绍费;其二,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 5000 元及以上;其三,组织 3 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其四,参与赌博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及以上;其五,组织
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这些加重情节会使赌博罪的
刑罚加重,以彰显对严重赌博行为的惩处。需留意,具体的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