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两类行为。
一类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这类行为会使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举个例子,债务人把名下房产无偿送给他人,导致其无足够财产偿还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请求撤销。
另一类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以市场价格十分之一的低价出售自己的商铺,而买方知晓债务人有未清偿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