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夫妻共同名义进行
担保,而其中一方并不知晓,通常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通常情况下,倘若担保行为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
债务,就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也需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不过,要是担保行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么对此不知情的一方就可以不承担
担保责任。
在应对这类情况时,需要搜集相关的
证据,像
担保合同、债务的用途等,以此来明确责任的归属。
倘若双方对于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能够通过
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