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
非法占有财物罪在行为表现及
主观故意方面差异显著。挪用公款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亦或是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非法占有财物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判断时要考量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倘若只是临时挪用公款用于特定用途,之后打算归还,通常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是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并且有诸如携款潜逃等相应行为表现,就可能构成非法占有财物罪。具体情形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