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数额可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要避免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不要恶意透支。
(二)若已涉嫌信用卡诈骗,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功,及时退赃退赔,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