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人
民法院负责
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处和核准的需立即执行的
死刑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需在七日之内交付执行。但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停止执行,并即刻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其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其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其三,罪犯正在怀孕。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可执行;因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