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期间,通常不是追加“被告”,而是追加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情形时就能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列出了多种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举例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且它没办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就能申请追加其出资人做被执行人;要是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同样不能清偿相关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要是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人得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一般还会组织听证来查明事实。审查之后,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话,就会裁定驳回。要是申请人对裁定不服,能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所以说,强制执行期间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