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如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等情况,当事人或其家属应收集相关能证明该情形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争取不起诉。
(二)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可积极向检察院表明自身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立功、自首等证据,以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在证据不足不起诉方面,若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仔细审查证据,若发现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及时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