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聚集性赌博活动的
犯罪构成,通常涵盖以下四个核心要素:第一,以赢取利润为唯一目的。
这代表着组织者或参与者在主观意愿层面,具备通过赌博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的意图与企图。
第二,具有鲜明的组织特性。
这表明了存在召集众多个体共同参与赌博的实际过程,最终构建出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赌博群体。
第三,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充当赌博场所。
例如,通过各类网络应用程序、网站等途径开展赌博活动。
最后,赌资总额或抽头渔利金额达到特定标准。
举例来说,若组织 3 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赌资总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等情形,均可视为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