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自其被
逮捕之日起,若并无正当理由妨碍或涉及到可能妨害对其进行侦讯调查的情状,那么应该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主动地向被告人的亲属通报逮捕决定。
随着这些阻碍侦讯工作的因素的消除,应立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的家人。
此项立法事实上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及其家人的知情权,同时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原则。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案件情形下,为了
保证侦查工作能够顺畅进行,故意暂缓告知动态的情况也并非不存在。
但是,只要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我们都会尽快的补充完成相关通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