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凡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进行大规模且持续性的有组织的
聚众赌博活动,或是将赌博视作主营业务的行为将会被归类为赌博罪行。
在对赌资价值的评估和界定上,并未设定统一的人均标准,而是需要根据特定的赌博形式以及其规模等多种要素进行全面衡量和评估。
例如,倘若组织 3 名及以上人士参与赌博,并从所有赌局中获取的抽头渔利累积金额超过了 5000 元人民币;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了 5 万元人民币的高位水平;以及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总计超过了 20 人次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极有可能被定性为赌博
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许会因应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对于各类具体数额衡量标准的差别,但是总体而言,无法仅仅凭借赌资金额这一单一指标就确定是否构成赌博
犯罪,还需要结合其他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才可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