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与赌博活动的
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需要根据多个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评估。
在一般的情况下,仅是作为普通参与者而非以此谋生的赌徒,或者只是偶尔举行的小规模赌博活动,并不足以被认定为构成赌博罪。
然而,若参与者沉迷于赌博活动,将之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或者频繁地组织大规模的赌博活动,例如组织三名或更多的参与者参与赌博,并且在此过程中通过抽取头筹而累积了超过五千元的利益,或者赌资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亦或是参与赌博的总人数超过了二十人等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使他们面临赌博罪的指控。
因此,对于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人是否构成
犯罪,必须对其参与赌博的性质、规模、频率以及所获得的收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