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为 37 天,该周期的起始点精确地从
被拘留者被正式
羁押之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所谓的“
拘留之日”,特指公安执法机构作出拘留决定,同时亦实际执行此项决定的那一个重要日子。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倘若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将被拘留者予以
逮捕,则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合以上所有因素,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一般设定为 37 天,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容逾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