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实行的临时
羁押措施,主要针对的便是针对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临时性的强制手段。
这种羁押期通常会伴随着公安机关的
拘留行动而来,当他们判断犯罪嫌疑人有必要被
逮捕时,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的时效可能会相应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至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的重大
刑事嫌犯,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需要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作为
司法机关之一,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正式逮捕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进行仔细审核和决策,以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所执行的临时羁押措施之中,最长的羁押期一般不会超出37个工作日的范围。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羁押期应当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