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上,所谓“情节轻微”,往往具有如下含义:首先,就是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不易对社会形成严重威胁;其次,其背后的主观恶念程度不深,这类人往往会因为偶然激荡因素或微弱刺激而误入歧途;再者,
犯罪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远远不及部分严
重犯罪,基本可以得到实时修复与复原;最后,
犯罪嫌疑人可能表现出较好的悔过之意,如能
主动投案自首,提供线索协助司法调查,或者尽全力补偿受害方
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表现。
然而,确定“情节轻微”的明确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相反,这需要紧密结合个案的复杂实际状况,其中既包括犯罪性质本身的特性,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层段,以及他/她过往的一贯行事作风、犯罪以后的处事态度等等众多相关变量因素。
实际上,针对各类不同类型的
刑事案件,衡量是否属于“情节轻微”的标准也是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