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监视居住方面的住所范围,通常的理解是,这个住处必须位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处理案件的政府机关所在的城市或县城之内。
而且,假如他们并无固定的住所,那么负责处理案件的政府机关可指定适当的居所作为监视居住地点,但是这并不包括禁锢场所或是专门用于处理案件的特定场所。
当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时,除非确实无法通知到被监视居住者的
家属,否则应该在执行了监视居住之后的24个小时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
需特别强调的是,任何被指定进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否则都不得擅
自离开施行监视居住的那一处寓所;同样地,也不得未经执行机构许可而私自会见他人或是与外界通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