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
刑事案件的结案时间,并没有绝对的统一期限。通常来说,如果涉及到酌情适用简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相关法院应该在其受理之日起算的二十日内完成审判。然而,当被告被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打过三年时,则可将
办案期限延长至45天。假如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更多的调查取证工作,可能会被转移至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时的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最迟延至三个月内必须作出裁决。但是,如果出现政府工作等特殊原因,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再次延长三个月的择期宣判期限。同样地,有时因为案件涉及到可能
判处死刑或者同时伴有
民事赔偿请求,亦或是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明的特殊情形,同样可以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将
诉讼审理期间进一步延长。一言以蔽之,具体的结案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