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派,应秉承如下原则予以确定:首先当属未成年人之家长,即父母。作为无可争议的监护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如果在此前提下,父母发生不幸离世或丧失
监护的能力时,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监护资格且有能力介入的人将依次担任监护职务:1. 祖父或外祖父;2. 兄弟姐妹;3. 其他有愿意担任监护人权力以及能够履行监护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此种情况需要经过该未成年人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要衡量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掌握的关键因素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经济实力状况、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之间的密切程度。
监护权的确立及实施,主要宗旨在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他们创造优越的生活环境并给予必要的关怀与教育。